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