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