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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