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