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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