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尽快恢复生产。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尽快恢复生产。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