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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