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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