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一条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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