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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