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