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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