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