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