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