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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