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