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