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由主管公安机关指派的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保持联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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