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