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