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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