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二条 青藏高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坚持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统筹各类用水需求,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