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法律 发布:2023-04-26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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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有关...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加强青藏高原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修复、水文水资源、...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青藏高原传统生态文化遗产,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对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一条 国家统筹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二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三条 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青藏高原生态空间内的用途转换,应当有...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四条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青藏高原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荒漠、泉域等生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青藏高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在青藏高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七条 青藏高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强三江源地区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对依法设立的国家公园进行系统...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加强对雪...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藏高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制度,完善河湖长...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二条 青藏高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坚持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统筹各类用水需求,兼顾...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严格保护青藏高原大江大河源头等重要生态区位的天然草原,依法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四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草原生态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结合当地实际情...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全面加强青藏高原天然林保护,严格限制采伐天然林,加强原生地带性植被保护,优化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湿地保护修复,增强湿地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提升湿地...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七条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基础地力...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野...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国务院...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荒漠化土地封禁保护、植被保护与恢复等...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一条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禁抚育、轮封轮牧、移民搬迁等措施,实施高原山地以及农田风沙地带...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三江源、祁连山黑河流域、金...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三条 在青藏高原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依法禁止在长江、黄河、澜...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四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气候变化应对等生态风险防...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综合治理,提高地震、山洪、冰湖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八条 重大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沿线生态和地质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九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藏高原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与收...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实行外来物种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四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气候变化及其综合影响的监测,建立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系统、气候系统、水资源、珍贵...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大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对青藏高原生态功能重要...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支持,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金融、...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国家支持在青藏高原因地制宜建设以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水风光互补发电、光热、地热等清洁能源为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在青藏高原发展生态旅游应当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推进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各类活动进...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等纳入指...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青藏高原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青藏高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青藏高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国家公园内从...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新建小水电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青藏...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青藏高原省、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具体办法。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