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