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新建小水电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责令恢复原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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