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