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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