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
青藏高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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