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大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等。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青藏高原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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