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一条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禁抚育、轮封轮牧、移民搬迁等措施,实施高原山地以及农田风沙地带、河岸地带、生态防护带等重点治理工程,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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