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荒漠化土地封禁保护、植被保护与恢复等措施,加强荒漠生态保护与荒漠化土地综合治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