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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