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七条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增强耕地生态功能,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养用结合、盐碱地改良、生态循环、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式,科学利用耕地,推广使用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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