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等纳入指标体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