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各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公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和控告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的违法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和控告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