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推进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内部以及周边毗邻地带生态保护修复,统筹规划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和乡村绿化,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