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国家支持在青藏高原因地制宜建设以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水风光互补发电、光热、地热等清洁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体系,加强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除保障居民用电和巩固边防需要外,禁止在青藏高原新建小水电项目。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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