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雪崩、冰崩、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冰湖溃决、冻土消融、森林草原火灾、暴雨(雪)、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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