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气候变化应对等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