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四条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