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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