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