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一条 国家统筹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优化以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态系统碳汇等为主要生态功能的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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