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预备役人员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预备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预备役人员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的,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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