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