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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