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余额管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式;所称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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