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