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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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县级以上各级...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各级一般公共...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七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对...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七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八章 决算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章 决算 第七十四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章 决算 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章 决算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政...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章 决算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章 决算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章 决算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章 决算 第八十条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章 决算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章 决算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
第九章 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八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八十七条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章 监督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章 监督 第九十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章 监督 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