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